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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021-62953909 传真:021-62099537 业务信箱:xiangkun@xiangkun.com

 

承运物系指除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运送的物品以外的文件,物品。

查询系指至我公司受理客户委托之日起,我公司保留相关单证和凭据一个月,客户可在此期限内查询具查询具体操作情况。客户要求保密的除外。

投诉系指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服务有任何不满之处,可拨打电话至我公司投诉。查之属实的,我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给客户满意的答复。

承运物赔偿系指当承运物发生损毁,灭失,由我公司负责赔偿,赔偿限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按实际承运物重量计算。

承运物声明价值:系指当承运物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客户可以办理承运物声明价值,我公司收取承运物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价值不能超过承运物本身的实际价值。每次委托承运物的声明价值最高额为人民币1000元。若此承运物发生损毁或灭失,我公司按声明价值赔偿。

承运物滞留:指当发件(货)人,收件(货)人或第三方均拒绝支付运费及相关费用的,以及收件(货)人不明或者收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承运物的,我公司对相应委托的承运物享有滞留权。但事先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以下情况造成承运物延误,损毁,灭失的,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1. 因委托人或发件(货)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的;
  2. 因收件(货)人地址不详,错误的;
  3. 因发件(货)人,收件(货)人或者第三方均拒绝支付运费和相关费用的;
  4. 因地震,海啸,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其他:本须知由我公司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